江歌案刘鑫做错了什么?江歌刘鑫案二审结果看这里
来源:民企网     时间:2023-01-29 15:28:12

江歌案刘鑫为什么不判刑

法析1: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在刑法学理论中,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刘鑫和陈世峰分手后,陈世峰对其采取了恐吓、胁迫和跟踪的手段,不断地骚扰刘鑫。由此可见,陈世峰准备刀具、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原本应当是为了杀害刘鑫,双方必不可能达成共识。其次,在陈世峰与江歌起争执时,刘鑫已逃进家中反锁房门,对于陈世峰杀人目标的临时转变,其也无法与之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诚然,刘鑫锁门的行为违背了身为理性善良人的道德情感,但并不在客观上为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也并非共同的犯罪行为,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法析2:刘鑫不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同其他不作为犯罪一样,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其首要条件是作为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

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需要指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并非所有不作为引起他人死亡,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在该案中,刘鑫锁门的先行行为是否构成阻止江歌被杀害的义务仍需结合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但即使是在构成阻止义务的能力下,刘鑫也缺乏防止能力,锁门的行为与江歌被杀的结果之间也缺乏因果关系(即刘鑫若未锁门,也不一定避免死亡结果)。

法析3:刘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在该案中,刘鑫的锁门行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从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项,故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是一部严肃而恳切的法律,它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最终手段,但它绝不应当是我们心中存在的唯一约束。刘鑫在面对陈世峰手中刺刀时的慌乱失措是可以谅解的,但她罔顾江歌的生命安全,将救助者置于门外,听凭其自生自灭,悖德违法。

正如主审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案件事实,我们无法用刑法去约束她,但她面临的不仅是近70万元的民事赔偿,更是长此以往都将存于心中的道德审判。

江歌刘鑫之间发生了什么

1、江歌案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这起案件光是上门杀害女性就已经很让人觉得害怕了,而事件发生后被害人保护的朋友的做法却让人异常愤怒,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能放过刘鑫,想必大家还有对事件真相不太了解的朋友,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江歌刘鑫案子是怎么回事,两个人渣害死了一个无辜的人,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江歌刘鑫案子是怎么回事

事情起因是因为刘鑫与前男友陈世峰分手后,陈世峰一直缠着刘鑫想要复合,但是都被拒绝了,江歌和刘鑫关系很好,于是江歌收留刘鑫一起住,后来陈世峰多次来找刘鑫,但是都被江歌赶走了,后来陈世峰再次来找刘鑫,江歌继续拒绝,在两人发生矛盾后,江歌遇害,而刘鑫却只是着急撇清关系,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网友对刘鑫愤怒的三大原因

一、不肯承担错误

江歌是因为刘鑫才被杀害的,这点毋庸置疑,而刘鑫因为害怕,躲在屋里,在陈世峰杀害江歌之时将门锁上,任由江歌怎么按门铃都不肯开门,没有给江歌任何生还机会。这可以理解,人在害怕的时候做出这种举动很正常,最多只能说明她懦弱,但是刘鑫在事后不想与此事有任何关系,甚至觉得是自己倒霉,令人不齿。

二、恩将仇报

在事后,江歌的母亲曾经多次想要与刘鑫见面,详细了解情况,但是刘鑫拒绝了,甚至将江歌母亲拉黑,江歌母亲本身就十分难以维权,而本应该帮助江歌母亲的刘鑫不仅不帮助江歌母亲,还让江歌母亲不要扯上自己,否则将会停止协助,并且还用血馄饨等字眼来刺戳江母,甚至破口大骂说江歌短命,彻底惹怒群众。

三、不肯认错

刘鑫本来有很多机会可以为自己正名,她想让此事不干扰她的正常生活也很简单,一开始只需要给江母道歉,说自己很害怕才导致江歌去世,毕竟自己出去也可能会被杀死,然后配合江母,帮助好友维权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但是她不仅不帮,还做出了如此狠绝的事情,在公堂上也谎话连篇,辜负了江歌。

江歌案刘鑫做错了什么

1.她不该在江歌被害后,不仅没有帮助江歌母亲,而是在江母的要求下,不仅没有安慰江歌母亲,反而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不当的言论,导致江母的情绪更加激动。

2.她不该在案发后,不仅没有积极的寻求法律的帮助,反而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的言论,给江歌母亲带来了二次伤害,导致江歌母亲的情绪更加激动。

3.她不该不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自己辩解,而是在案发后,不断的给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发微信,让他们为自己辩解,而她自己却一言不发,导致江歌的妈更相信刘鑫的话。

4.她不该在江歌母亲去找她的朋友和她的家人时,不仅不帮助江歌母亲,还在网络上发布不当的微信言论,导致江歌母亲的情绪更加激动。

江歌刘鑫案二审结果

12月30日消息,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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