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办卡、退费维权无门……预付卡管理条例1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商报     时间:2022-06-02 09:23:19

图片来源:北京市消协

据北京市消协官网消息,《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诱导办卡、夸大宣传、商家关门跑路、退费维权无门……这些预付卡消费难题今后有了法律“紧箍咒”。

但是,中国经济网报道数据显示,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目前,解决预付卡管理问题任重道远,管理机制、条例细化等方面问题仍存。

管理机制未成熟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数据,2020年北京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

对此,条例规定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的预付款若无监管,被经营者随意使用,可能被用于高风险的经营扩张。”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马勇解释道,“因此,这个制度可用以降低经营者卷款跑路或者随意挪用的可能性。”

但同时,马勇认为,该机制尚且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有细化空间。“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还需要衡量,例如是否需要区分风险级别以实行差别化监管等。”

消费者在预付卡方面的问题是多维的,单一的存管制度不能解决预付卡领域的全部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在规范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机制仍有缺口。

“例如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主体无门槛的问题,目前,商务部印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只针对预付卡金额进行了限制,在发卡主体方面的管辖范围则比较有限。”马勇表示,“该‘办法’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无法涵盖消费纠纷频发的美容美发、健身、教培等行业。”

细化条例待完善

单用途预付卡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这对于相应的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的经营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发卡量日益增长,相关行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

货不对板、服务降级、单方面变更品质......种种问题,都迫使消费者主动维权,但对消费者维权有利的具体法律规定相对有限。例如,对于消费者一时冲动办卡的现象,马勇表示,此前我国已有允许消费者“后悔”的冷静期制度,但只限于网购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规定的特定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马勇表示,“但预付卡并未纳入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方面,此次《条例》明确,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退卡,经营者应当于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同时,《条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卡内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的,也可要求退还余额。

除此以外,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的问题不可忽视。此次《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也有权了解经营者的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马勇介绍,此条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与具体补充。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虽然总体上尚未完善,但随着各种政策的落实,消费者维权之路会越来越畅通。”马勇表示,“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意识,留存相关凭据才能让维权更顺利、更有底气。”(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冉黎黎)

关键词: 预付卡消费 预付卡消费投诉 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霸王条款